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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的,而反映着时代价值导向的制定法正亦步亦趋地调整着社会生活。但是1999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与之相关的收养法律文件所确立的收养法律规范已经远远地落后于社会实践,特别是在中国农村地区,事实收养现象普遍存在,形成了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的冲突。这种“法定”与“事实”之间的强烈张力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理论建构的起点,事实收养情况比较普遍的农村社会背景适宜被选作调研地。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一些典型事实收养案例的访谈发现,调研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背景及事实收养的发展阶段存在一些其自身固有的特性,从这些特性出发,可以归纳出导致农村事实收养问题的社会因素。从制定法对收养人的年龄及有无生育子女的立法限制、收养办理登记程序履行的障碍及农村社会新增的事实收养等方面问题,可以得出现行收养法在立法角度、办理收养登记程序、收养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与不足。法的功能是为社会问题寻求制度解。我国收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和国际收养法的发展趋势均提向现行收养法修改完善的必要性。从收养制度的渊源中可以整理出“活法”论作为建构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并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概括出事实收养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最后,通过制度创新回应了上文提出的社会问题,为立法机关提出建设性的对策与建议,以期通过修法来规制目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事实收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