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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行政审判一律采用合议制的审判模式,没有规定独任制的简易程序。这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我国行政法治水平较低、行政审判经验不足、民众的法制意识和运用行政诉讼维权的意识不强。合议制的普通审判程序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民众维权意识的加强,起诉到法院的行政案件不断增多,行政法官审判的压力不断增大,行政审判合议制在现实中遇到了困境,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各级各地许多法院开始了实践和探索,包括上海、浙江、山东和海南等地的法院已就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出台了具体的操作规则。但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行和探索是基于现实需要对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超越,在许多方面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亟需完善。在上述背景下,本文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综合运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以及逻辑分析的方法,从解读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合议制模式入手,系统梳理和重点分析我国行政审判中简易程序实践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合法有效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初步构想。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基本理论的介绍。首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认为其绝不仅仅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有着独立的价值和作用。接着从我国行政审判实际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做了适应实际需要的界定。第二部分为我国行政诉讼审判模式的解读。本章主要对我国合议制审判模式进行立法背景的考察,明确其在当时为什么仅规定了合议制,而没有规定独任制的简易程序。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行政审判合议制模式当前由于种种原因陷入了困境,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行政诉讼环境。第三部分介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各级各地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探索之路,即纷纷制定了具体操作规则;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其在及时化解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威胁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以及缺乏制约导致问题恶化等消极影响。随后选取了浙江、上海、山东以及海南等地法院有关简易程序的操作规则,从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程序规则等方面进行解读,发现存在指导思想不统一、适用范围较混乱和操作规则不规范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根据,是无法律依据下的探索,因此,构建一个合法、规范和有效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非常必要。第四部分认为应当合法有效地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首先明确我国行政诉讼的价值定位,认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诉讼最主要的价值追求,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不能一味以快速解决行政争议为唯一的价值目的;并表明修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用法律和相关的制度来规范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当前走出困境的唯一且最佳选择。随后从我国行政法治发展水平和我国行政审判实际出发,论证了在当前条件下在全国各地推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可行性。最后针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操作原则、适用案件范围、适用主体范围以及具体操作规则等方面给出了具体的构建设想。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需要我们抱着务实和审慎的态度来论证和设计它,需要行政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需要与其他诉讼制度完美衔接,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最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