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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起,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拓宽地方融资渠道,有效弥补“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国家降低了地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门槛,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准金融机构的设立,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准金融性质的机构发展迅速,为扩大社会融资总量,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贷款难问题,改善全社会的投融资环境,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准金融机构无论在数量还是规模上均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数量上以每年两位数的增速扩张,贷款和担保余额也以高出人民币贷款2倍以上的增速发展,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6080家,融资性担保公司9071家,典当行6084家,向社会提供的融资总量达到3万亿。同时,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地方政府承担对准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权,但由于准金融机构定位不清、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监管主体不明晰、履职缺乏专业性等原因,在日常监管中普遍存在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意识不强、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导致部分准金融机构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等,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不利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以准金融机构的基本概念入手,全面梳理了准金融机构监管体系演进的历史脉络,客观分析了当前准金融机构机构监管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在深层剖析成因的基础上,运用公共管理、政治经济学、金融学等相关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做法,提出以提高立法层级、明确监管目标、整合监管手段、建立监管平台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探索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准金融机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