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如何认定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问题上,学界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也基于不同的理解裁判案件或者采取不同的强制执行手段,导致司法适用不尽统一,引发了很多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本文以两个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理论界的现有研究成果及司法实践经验,对我国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可行性进行研究,针对强制解除保险合同给相关权利人造成的利益冲突问题,提出平衡相关权利人利益的几点建议,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问题。本文以两个相反结果的案例为切入点,集中研究三个问题,一是保单现金价值可执行性判定问题,保单现金价值只存在于人寿保单中,通过分析保单现金价值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对保险合同相关权利人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地位进行定位。结合学理上对可执行性的不同学说,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属性、权属性、非人身专属性以及其附条件性等特征分析,认为在所附条件成就即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时保单现金价值方可强制执行;二是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导致相关权利人利益失衡问题,既然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是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前提条件,那么就要分析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对相关权利人利益造成何种影响,指出失衡表现包括:投保人权利受限、增大保险人的风险、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受损,总体来看,其实是解除保险合同与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之间的冲突,因此,要解决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问题,首先就是衡量相关权益,对需要优先保护的权益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对其他受损权益通过制度赋予救济途径,最大限度的平衡各方权益;三是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平衡问题,结合美国和日本对保单现金价值执行问题的做法和态度,考虑到我国现今强制执行大环境下的司法现状,认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优先保护,在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确立并坚持债权人申请为原则,明确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属于穷尽强制执行措施的居中者角色,而非保障所有债权必然得以实现。其次,平衡相关权利人的权益,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不受任何限制才是强制解除合同导致利益失衡的根本原因,故提出限定强制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使条件、允许被保险人、受益人替代履行、拓宽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保单强制执行方式,以期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