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鉴于目前国内学界对行政诉讼审查强度问题尚未有足够关注和重视,本文尝试对其作一初步的、系统分析和研讨。 文章第一章以法院为中心,通过对违宪审查和上诉审中法院对立法行为和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一定范围内存在有限度审查的比较分析,指出研究行政诉讼审查强度之必要性。行政诉讼审查强度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区别在于,后者主要关注司法对行政监督的横向范围,而前者集中于法院对进入司法领域的行政行为介入干预的纵向范围,但二者本质上皆涉及行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和协调。文章认为合理的行政诉讼审查强度如同宽窄恰当的受案范围一样,可对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合理配置,减少司法与行政的冲突,防止行政诉讼审查机制中“制衡不足”及“干预过度”的双重危险。对行政诉讼审查强度的研究有助于从纵深角度审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深化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更新目前我国学术界倚重受案范围的扩大来消除行政诉讼乏力的思路和状况;并籍此重新反思和考察我国相关行政法制度的建设与变革,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大厦建立在牢固的根基之上。 第二章着重从理论角度展开对审查强度的分析,指出虽然行政行为进入行政诉讼领域必须接受司法的最终裁判,但这种最终性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对所有行政行为及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进行程度如一、无差别的彻底审查;相反,由于司法与行政的差异以及行政自主性的存在,司法对行政的审查客观上存在一定的限度,尤其在某些领域、行政行为的某些方面可能会因客观需要和法律规定要求法院降低审查的力度,而给予行政机关以尊重。文章系统地考察了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指出英美司法审查本质是一种上诉审,法院的审查强度相对要弱;而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具有类似行政的性质,法院的审查强度比英美强大。但随着发展,两种模式有逐渐靠近的趋势。不过,上述模式仅是一种总体概括,行政诉讼审查强度,尤其是涉及某一具体问题的审查强度,客观上受到权力分立、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行政与司法活动的区别及行政运作的状况、司法哲学及审判模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第三章至第六章是逐一对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混合问题及行政裁量问题审查强度进行的专门分析。 文章认为由于对法院具有最终解释法律权力的较为一致的肯定,许多国家对待法律问题的审查强度也相对统一,一般认为法院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受行政机关意见的约束,有权进行独立审查,并可以自己的看法代替行政机关的意见。但由于各国情况不同,此统一中仍有异响。为此第三章详细分析了英国对法律问题审查从传统上仅集中于管辖权法律问题至现代凡法律问题法院皆可审查,不断扩大审查范围和强度的发展历程。系统阐述了美国对待法律问题的三种实证态度:独立 摘 要审查、弱尊重和强尊重,并着重介绍了谢弗朗案对传统审查强度的反动及其弊端和消极影响,指出在法院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才能给予行政解释一定尊重的弱尊重是美国当今对待法律问题审查强度的主流立场。本章最后简要分析了德国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审查强度,旨在说明德国对此也存在降低审查强度的可能和契机。 与对待法律问题上的审查态度具有更多的一致性相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待事实问题的方法上却表现出众多的差异。文章认为英美以预防胜于补救为理念,以行政与司法专业优势为基础,借传统影响,注重行政程序的建设,并致力于行政程序的司法化,强化了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作用,因而在对待事实问题上,根据不同事项采用不同层次的审查标准,总体而言采取程度相对低于法律问题的审查态度。在大陆法系由于行政法院和行政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和行政法院具有认定事实的专业优势及程序便利,原则上不允许法院降低对事实问题的审查强度。但法国在事实问题的审查态度方面却较为独特—一根据不同的事项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这与美国制度相类似。而日本也允许在特定领域中采用美国式的实质性证据规则。文章认为两大法系的此种差异的关键不在于对待查明事实真相和事实认定作用的认识区别,而在于保证事实认定正确性手段方面对法院和行政机关作用强调重点的分化。英美注重发挥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方面的原创作用,突出行政的专业性,推崇行政程序的司法化,从而为法院降低事实问题审查强度提供了现实基础。 第五章基于对尚未引起我国学者足够重视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区分的探讨,引出了介于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二者之间的混合问题,即将法律适用于特定事实的涵摄问题。对此应依何种态度确定对其审查强度,英美先前多有歧见,现在皆出现一定的共识,即法院对混合问题的审查既可以作为法律问题来看待,也可作为事实问题来看待,依具体案件而判断。本章详细考察了德国对待不确定法律概念适用的审查态度。以德国为代表一些大陆法国家,传统上认为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