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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在物权法中是一个并不引人注意的课题,而且在众多的法学教科书中,学者都是对按份共有论述得多一些,而对共同共有论述得都较少。我国大陆地区绝大多数学者除了对共同共有的类型存在较大分歧外,在其他方面观点则基本一致。但这种一致的表面下却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以共同共有成立基础的探讨为中心。第一部分是从历史沿革上考察。分别对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起源进行了探讨,认为共同共有在起源上与身份关系是相联系的。再从各国对共同共有的规定以及理论来看,共同共有始终是与身份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身份关系是共同共有成立的基础。第二部分对共同共有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讨论。共同共有是存在份额的,只不过在共同共有消灭以前是潜在的、不表现的。共同共有从性质上而言是结合的共有权。共同共有的发生要与共同关系的发生相区别,学说上所说的“共同共有依当事人约定与法律规定发生”实际上指的是共同关系的发生。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享有以共同享有为原则,也就是平等不分份额地享有,处分时须取得一致意见。第三部分着重对共同关系进行了分析。共同关系是身份关系,共同关系可以界定为:为共同目的而结合的身份关系。因共同关系是身份关系,且共同共有易生纠纷,所以共同关系应以不能自由设立为妥。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有共同共有,必有共同关系的存在。然而存在共同关系并不一定就存在共同共有,共同关系是可以独立存续的。第四部分对共同共有进行类型分析,共同共有存在的类型主要是夫妻共有与家庭共有两种。而合伙之共有与遗产的共有欠缺身份关系,因此不是共同共有。第五部分指出在身份关系不断弱化的现代社会,共同共有生存的空间也不断地被压缩,不宜扩大共同共有的范围,但只要身份仍然存在,也不能断然否认共同共有存在的必要。文章虽然分为五部分,但文章始终是以共同共有的成立基础为主线,在对共同共有成立基础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共同共有的其他问题具有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