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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之诉”是罗马法的重要概念,罗马法把诉讼分为两类:“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具有本质区别,表现在诉讼请求上的特征是,对物之诉须以“如果查明某物属于原告”的语句形式提出,其语法结构可以概括以为“主系表”结构;对人之诉须以“如果查明被告应当给付”的语句形式提出,其语法结构可以概括以为“主谓宾宾”结构。只从请求的语句角度判别诉讼的“对物性”或“对人性”容易出现误判,现代法语境下尤其如此。从“诉请法律关系的应然结构”分析,则更能把握“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区别的本质。对物之诉的概念对当下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类型、诉讼标的、既判力等基础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对诉讼类型的制度完善、诉讼请求制度的规范化具有重要启发。本文在给出“对物性”的定义的同时,主张在学界复活“对物之诉”概念的使用,用“对物·对人之诉”体系分析现代诉讼类型,并对相关民事诉讼基本问题给出罗马法解决方案,以期达到“古为今用”的目的。全文五万二千余字,除导论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罗马法对物之诉进行形式考察。具体从文献语义、具体诉讼形式、历史形态等角度展开,主要结论是:“对物(性)的(in rem)”一语的诉讼法内涵相对稳定,对物之诉下的具体诉讼形式非常丰富,程式诉讼时期的“原物返还之诉(vindicatio)”是对物之诉的典型诉讼形式。第二部分,对典型的对物之诉诉讼形式“原物返还之诉(vindicatio)”进行现代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上的程序“结构·要件”分析,具体分为诉要件(actio)、证讼要件(litisi contestatio)、判罚要件(condemnatio)三个阶段。主要结论是,罗马法上具体诉讼形式的选择受“诉讼客体”属性的影响,说明“诉讼客体”要素是把握诉讼类型的要点;罗马法上,诉讼请求与判罚责任的具体形式并不一致,这种设计有其相当的合理性。第三部分,分析概括对物之诉的判别标准——“对物性”。判断诉讼对物性的古代标准可以称为“请求的语言分析法”,本部分给出诉讼对物性的现代解释,并可将该种判别方法称为“法律关系结构分析法”。第四部分,对“对物之诉”概念、制度的现状进行反思,主张恢复“对物之诉”在理论和制度中的应用。对物之诉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已经变得“不可思议”,在英美法系存在的“海事对物之诉”并非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对物之诉的这种现状一方面可以用“语言交感原理”来解释,另一方面也揭示了古今法知识型的巨大分别。用对物之诉的概念分析、解决现有理论问题、制度问题是对“对物之诉”这一概念最好的“复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