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超龄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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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中叶以来,面对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社会现象,发达国家纷纷采取立法改革的方式来应对超龄劳动者就业问题,通过颁布《反年龄歧视法》《高龄劳动者雇佣法》等法律法规从立法的高度支持和鼓励超龄劳动者就业。当前我国在经历人口红利带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高峰时期后,逐渐走向人口老龄化,进入社会发展前进难以避免的演变阶段,老年人就业人口不断增加,劳资矛盾尖锐化,社会发展面临极大挑战,虽然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要对老年人的劳动收入进行保护,并且《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对超龄劳动者就业关系做了粗略规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但是对于超龄劳动者的身份界定、就业关系的性质认定、合法权利的区别保护等方面缺乏详细具体的规定,以至于在实践中对超龄劳动者权利保护处于参差不齐的状态,应当获得劳动者身份而未能获得,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未能认定。因此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并且老年就业人口持续增长的时代背景下,超龄劳动者的身份界定、就业关系的性质认定以及相关权利的区别保护成为我国急需应对和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对我国超龄劳动者权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超龄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司法困境,从三个方面有层次地阐述保护超龄劳动者权利的必要性。通过查找有关超龄劳动者的司法案例,归纳总结出当前超龄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实践现状以及阻碍因素,逐步分析影响超龄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缘由,为下文深入研究奠定坚实基础。第二部分是超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界定,文章从国内国外对劳动者身份的学理和制度着手,探讨劳动者的定义和超龄劳动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业关系的判定标准。从宪法和劳动法高度对超龄劳动者属于劳动者范畴,可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进行一个全面的解读,为我国分层保护超龄劳动者权利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是超龄劳动者就业关系的性质认定,对当前主流的学术观点归纳总结,分析了这五种学术观点的利弊,权衡之下认为特殊劳动关系说更加合理,既回归到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为从属性又兼顾到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双方利益的平衡性。第四部分是超龄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利,对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进行区分,主要论述超龄劳动者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其中双倍工资、同工同酬和休息休假等基本权利受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超龄劳动者就业发生事故伤害可以认定工伤,直接或参照适用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充分论证了其不享有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引用司法案例证明超龄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缴纳和享有的必要性。第五部分是超龄劳动者权利保护规则的完善建议,从超龄劳动者权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出发,建议明确超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采取积极立法模式充分界定劳动者的含义,以“从属性”作为超龄劳动者就业关系的判断标准。分层调整超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从而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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