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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进入新常态时期,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行各业都面临着经营策略的调整。在开设赌场巨大的利益驱动下,一些单位或个人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开设赌场,使得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呈现高发的态势。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开设赌场罪,立法上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严密了惩治赌博犯罪活动的刑事法网。尽管有关机关不遗余力地推动立法进程,但事与愿违,面对现实中复杂多样的赌博犯罪现象,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粗糙,且没有出台系统的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在立法构造和司法认定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诸如开设赌场罪的主体范围、开设赌场罪的客体争论、赌场的外延与内涵、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认定、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形态认定、开设赌场罪与正常经营行为的认定、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聚众)的认定、开设赌场罪与诈骗罪的认定、开设赌场罪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等问题,导致案件的定罪量刑随意性过大、类似的个案之间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处罚等方面都会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平衡。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些疑难问题予以理论上阐明和实践上的总结,以便更好地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及时、有效、准确地打击赌博犯罪活动,恢复淳朴民风,构建和谐社会。本文分三部分就开设赌场罪的刑法适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开设赌场罪的概述,阐述赌博及开设赌场的定义,并介绍国内外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立法规定。第二部分,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全面分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内容,为后面对具体犯罪现象的分析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开设赌场罪的刑法适用疑难问题。首先,以法理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分析开设赌场罪与正常经营行为、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聚众)、开设赌场罪与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然后,分析开设赌场罪的特殊形态认定问题;最后,指出开设赌场罪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