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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在当今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浩劫,同时毒品的泛滥又是一个极难治理的社会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指的是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然而,运输毒品作为一种行为,其运输目的不同,运输地域或范围等不同,并不必然都成立运输毒品罪。因此,对单独运输毒品的行为进行定性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同时存在的问题,理论中不能解决,将会给实务带来严重影响。运输毒品罪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犯罪,具有“严”和“厉”的双重性质。“严”,即运输毒品罪的入罪门槛低,其成立不受毒品数量、毒品纯度和运输方式的限制。“厉”,即运输毒品罪的罪责高,其刑罚高至死刑。但是,本罪同其他毒品犯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危害结果较轻,对本罪适用如此严厉的量刑标准不符合罪行相应原则的要求。因此,要将运输毒品罪的打击对象由受雇的“马仔”转向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并且而相对降低运输毒品行为人的量刑幅度,对单纯运输毒品罪犯要排除或者严格限制适用死刑。本文对运输毒品罪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等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深入讨论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和刑罚适用问题,将有助于提升治理毒品犯罪的整体成效,实现刑法的公平和正义。第一部分: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通过对立法中推定原则的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的实际运用,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认定,为司法机关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依据。第二部分:对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进行研究。分别讨论运输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犯罪预备与犯罪实行的界定与划分,为准确认定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支持。第三部分:运输毒品罪中的毒品纯度与量刑。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毒品纯度是否应作为运输毒品罪的量刑依据进行讨论,反思我国在认定毒品数量时不以纯度折算而造成的诸多量刑问题。通过理论探讨,提出以毒品纯度作为运输毒品罪的量刑依据。第四部分:运输毒品罪的刑罚裁量。第一,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配置。通过对国内外运输毒品罪中死刑的量刑标准进行分析,对我国运输毒品的罪犯是否需要受到死刑的严厉惩罚进行探讨,提出对运输毒品罪犯排除死刑适用或者限制适用死刑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第二,运输毒品罪的财产刑配置。对《刑法》条文中针对毒品犯罪适用并处罚金刑的规定提出质疑,分析并处罚金在运输毒品罪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于运输毒品罪犯中特殊群体限制适用并处罚金刑理论依据,并在罚金的量刑幅度问题上提出建议和对策。第五部分:完善措施和立法建议。首先,以毒品位移和流通的双重指标作为运输毒品罪既遂的标准,以毒品进入运输途中作为判断预备和实行的着手点。其次,将毒品成分和毒品纯度作为运输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并对其限制适用或者排除适用死刑。最后,建立《毒品换算表》、《毒品等级划分表》和《毒品犯罪量刑表》模型,为毒品犯罪量刑制定统一的全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