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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对银行业承诺了五年的逐步放开期,在2006年底取消人民币业务地域和客户限制,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银行业全面放开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也是中国对外开放的要求。外资银行全面进入和开展业务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但相伴而生的还有风险,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监管。2006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监管机构以此为依托建立了外资银行监管制度。《条例》和《细则》从实施至今已经有一年多,本论文拟结合《条例》和《细则》的实施情况,以法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它们的实效,探求外资银行监管措施的有效性,以其发现不足并提出完善方法。本论文使用了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但并不是将经济效率作为评价法律制度的唯一和最高标准,也不排斥法律的其他价值和作用的存在,只是将其作为方法和视角的一种。法经济学方法具有学科的交叉性并使用实证分析,因此能够突破单一的法律视野、打破概念法学的逻辑自足体系,从经济效率角度探讨监管的有效性,更具有科学性。本论文之前的学者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研究一般都局限于自己的领域,鲜有将经济学的方法运用到监管研究中,而且2007年之前学者研究的重点都在于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随着《条例》和《细则》的出台,这些研究成果对现实不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且由于美国次贷风潮的影响,银行监管问题再次成为一个热点,本论文的写作正是恰逢际会。在文中,作者使用市场失灵理论分析监管的必要性,并用政府规制理论以及双失灵理论探讨有效监管的可能。在《条例》规定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持续监管、市场退出和法律责任这五步具体监管措施的分析中,作者使用了经济规制理论(加强规制、放松性规制和激励性规制综合运用)、博弈论、社会成本理论、威慑理论对监管有效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依据《条例》和《细则》实施的监管措施总的来说是有效的,但是在持续监管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有效性不足,作者因此使用公共选择理论等法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措施。本论文贯穿始终的是“理性人”前提假设和“成本—效益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