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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取得可观的成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对于市场竞争给与了高度重视和支持,拥有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每一个市场经营者的期许,也是市场得以继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但现实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互间达成垄断协议或者经营者集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不仅损害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我国2007年颁布《反垄断法》,目的是预防和遏制垄断行为,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保护公平竞争,以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垄断行为的主要形式之一,近年来也出现过很多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所涉及到的市场范围除了传统行业不乏有互联网行业。而这些案件所涉及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是完全给予支持与鼓励的,但由于互联网行业运行的特殊性,使得立足于传统行业制定的《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无法适用到互联网行业之中。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因为依据不足,专业性不够,造成案件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不满,不能为社会大众所接受,这不利于反垄断工作的进行,也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良性竞争,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讨论。本文通过对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以及盈利模式分析后发现,互联网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以下疑难问题。其一,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在互联网行业中适用困难。具体包括相关产品市场中需求替代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适用上的难题,以及相关地域市场无地理范围限制。其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存在障碍,传统商品市场中所优先考虑的市场份额因素所起的作用大大降低,市场进入障碍也因互联网行业的特性而与传统市场有明显差别,出现技术标准和转移成本新因素。在结合国外案件和经验后,对于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给出一些对策。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应从整体把握双边市场,从用户和产品本身的角度去考虑替代性问题;相关地域市场应该界定在中国地区。而对于互联网行业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丰富市场份额的计算因素;动态地分析市场结构;基于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分析市场进入障碍,最后可以结合其他辅助性因素进行认定,如考察企业的创新能力、专利掌握程度以及经营者的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