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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快递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信息安全问题。尤其是在快递实名制实施以来,快递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提高了公众的人身财产受侵害的风险,对快递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显露出了前所未有的担忧。快递个人信息有着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特点,使得快递个人信息侵权也呈现了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对快递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新的立法挑战。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较为分散且效力层级低以及在司法适用时出现的可操作性差、认定难的问题,使得快递个人信息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使得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快递个人信息,我国亟需出台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在进行立法的时候,首先需要对立法模式进行选择。美国分散式立法加行业自律的模式和德国统一立法的模式各有利弊,德国法模式虽然在保障个人信息时显示出法律适用一致性的优势,但却过分注重公权力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干涉;美国法模式的分散立法不利于司法适用的一致性,但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注重对个人信息特殊性,以便实现立法目的。这两种模式对我国立法模式的选择有着借鉴意义,由此,我国个人信息立法的模式应该选择统一立法的模式,再加上行业自律的模式。这种模式的选择可以兼顾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和行业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充分实现信息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之后,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应明确个人信息的过错推定原则以及个人信息侵权应适用推定因果关系,同时应完善有关快递个人信息专门法律的保护规定。由于快递个人信息作为新生事物,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还应开展对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以及司法机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解决侵权证据认定难的问题。除了立法和司法建议之外,还需成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主管机构和加快建设快递个人信息保护智能平台,以更好的积极的推动快递实名制的实施。最后,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快递行业应在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建立行业信用档案以及快递用户评价机制等手段以实现对快递业的监管;公民提高自身权利意识等建议对快递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最终实现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促进信息自由流通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