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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是共犯行为人在共同故意犯罪的发展进程中自动停止下来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使得犯罪尚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它是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两种形态均存在的一种特殊、复杂的停止形态。司法实务中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案件很多,但是我国刑法却没有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进行明文规定。目前,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针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即“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这种认定标准对“有效性”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显得过于刚性,忽视了不同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分工的不同,忽视了部分共犯人为阻止犯罪继续进行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作出的真挚努力。这不仅不利于鼓励共犯人改过自新,而且与犯罪既遂理论和刑法归责理论相冲突。虽然我国目前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理论研究比较成熟,但是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需要继续加深对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研究。通过对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的相关概念、构成要件及分类的界定,更加深刻地概括出“共同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通过分析,得知共同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实施的过程中,全体或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是在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而危害结果尚未发生之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在认定共同犯罪中止时,既要考虑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特点,同时也不能忽略其独立性。在了解共同犯罪中止的基础理论之后,针对国内外共同犯罪中止的学术观点进行鉴评。境外值得我国借鉴学习的理论观点主要有:日本的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和德国的准中止犯制度。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是为了减轻那些为犯罪中止做出积极努力但是犯罪结果仍然发生的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准中止犯制度是对那些自动放弃犯罪并努力阻止他人犯罪但是没有具备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行为人的从宽处罚。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学术观点主要有: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非主犯能力论、切断因果关系论、行为解体论。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片面地强调了共同犯罪中止的整体性或独立性;非主犯能力论提出认定犯罪中止条件时的差异,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运用。切断因果关系论、行为解体论从主客观方面认定犯罪中止,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但也存在不合理的一面。通过对这些学术观点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刑法界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现状,概括总结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存在的不足。创造性地提出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即行为人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行为人的犯罪中止要具有“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其中将“有效性”创造性划分为完全有效和相对有效,相对扩大犯罪中止的适用。运用该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来对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人如何成立犯罪中止进行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