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下自白任意性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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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类重要证据,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非任意性自白不具有可采性。该规则在规范侦查机关取证行为、保障人权、发现案件事实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一方面增加法官排除非法证据途径,更好的进行证据事实的认定,倒逼侦查机关规范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为;另一方面该规则要求从控制公权力、赋予当事人权利的角度出发保障人权,确保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目前,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初现雏形,但存较大的缺陷,立法的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于法无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异化;侦查人员并没有任意性自白的观念意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仍然经常发生;“任意性”和“非任意性”概念模糊,立法上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地界定;没有相对稳定的证明标准,仅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对自白是否具有“任意性”进行准确地区分;此外,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自白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加深了自白任意性判断的难度。英美德日等国家对自白任意性规则有着深入的研究,理论上更为成熟化,两大法系关于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规定对我国完善自白任意性规则有诸多借鉴作用,如:自白的定义、沉默权制度、毒树之果原则等等,在立法上从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限制公权力等多角度出发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以确保在司法实践中减少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人权。笔者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关于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研究,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完善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一是要树立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意识,明确无罪推定原则;二是在立法层面建立完善自白任意性的审查程序,明确任意性的证明责任;三是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完善全程录音录像的条件、建立沉默权制度、健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等。以期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更好的保障人权,确保证据符合相关程序,从而有利于实现庭审实质化,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发展。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研究的目的,研究的方法,设计的相关领域范围以及研究的价值。第二部分为正文,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为自白任意性的概述,以自白的界定为切入点,首先对自白任意性的概念进行明确,接着从实体法价值和程序法价值两个方面分析自白任意性的价值,进一步明确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第二章对域外即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自白任意性规则进行考察,探讨这些国家及地区在自白任意性规则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总结这些国家及地区自白任意性规则实践的经验教训,启示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完善,以期我国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展开借鉴。第三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析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现状,深入分析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存在的不足,找到完善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路径方法,以期完善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第四章是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完善,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本章从观念意识、立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建议,以期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第三部分为结论部分,综合本文的论述提出作者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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