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监测制度中政府的法律职责研究

来源 :上海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ller_l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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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而环境监测又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道防线。首先论文对环境监测中政府法律职责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对内涵进行了界定,并提出定义,然后对其具体内容予以阐释。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对我国环境监测制度中政府承担法律责任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论文沿着如下几个层面展开:第一,指出政府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缺乏法律保障,生态环境部门缺乏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权,而且对于环境监测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制裁机制不完善。第二,提出由于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监督性监测的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环境监测采样过程合法性又难以保障,并且对于有异议的监测报告缺乏救济途径,致使环境监测报告的质量未能依法得到保障与救济。第三,对于突发环境事件中政府未能依法公开环境监测信息的问题,指出政府未依法公开环境监测信息缺乏专门的惩罚措施,而且存在环境监测与预警脱节的现象。第四,针对政府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力度薄弱的问题,指出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活动范围缺乏法律规定,且监测技术较为落后的问题,这也是本文重点阐述的内容之一。为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论文对域外环境监测中政府法律职责制度进行研究,对于可以借鉴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论文分别对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等国家的政府环境监测制度进行阐述。在上述充分剖析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政府部门理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性、规范性、客观性和准确性,适度利用好追责制度、市场第三方监测力量以及社会公众的力量,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承担起环境监测的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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