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果避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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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秉持着一个人违反了规范,且造成了危害后果就要对此负责的观念,因为在一个行为人“犯错”、受害者权益因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侵害的事件中却无人担责,无论是从惩罚行为人的错误行为,还是应该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交代,又或是要平息社会大众对于受害者的怜悯和对于肇事者的愤怒的角度来说,这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于过失犯采用结果归责的普遍现象,只要危害后果由行为人引起,法院便判定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让人生疑的。立法者设定一项规定禁止或者应为某种行为、负有某种义务,那么立法者认为该项规定的遵守能够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期望大众能够遵守该项规定,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而群众也需要法律给予一个解释,为什么禁止我做这项行为,为什么要我履行这个义务,又为什么赋予他人那项权利。法律的确具有权威性与强制性,但是法律光靠“暴力”是不够的,当代社会早已不是君主专制,而是人民民主,法律需要得到人民的信仰,信仰的基础是理解,立法者需要告诉人们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最好的解释就是禁止某个行为、限制某项权利是因为这样做是不好的、对其他法益是有危害的,而按照规定做则会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德日刑法中,结果避免可能性在过失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占据重要地位。在中国,由于近年来交通肇事的频发、多因一果的责任认定的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混同等,学界对于结果避免可能性理论的讨论逐渐增多,这些讨论分散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客观归责理论、过失犯的归责、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归责等,鲜有学者对其进行系统性的整合。而且总体而言,不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务中,对于结果避免可能性都了解甚少。另外,对于结果避免可能性还存在一些疑问,如结果避免可能性的体系性问题,是否可以将其视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类,成为一个独立的违法性阻却的因素,还是作为辅助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的因素;应该如何判断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否能够通过目前的科学技术得出一个准确结论,甚至是精确的数字,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学界大都认同在确定不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情况下,不能对行为人归责,但是对于结果避免可能性存疑时能否归责的情况,学界存在巨大争议。两种主流观点分别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和“风险升高”理论,争论持续至今,都各有道理与作用。两种观点的争论本质在于过失犯罪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所要求的注意义务规范的目的是降低风险还是避免结果的发生。应该准确认识到,过失犯罪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承担的义务规范的目的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政法要求行为人履行义务的目的才是为了降低风险,所以结果避免可能性存疑时,便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刑法范围的义务,此时应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结果避免可能性对于被告人有限制归责与出罪的作用,能够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但是也要警惕不法分子利用结果避免可能性逃脱应受的处罚,同时要注意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如何真正实现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使案件当事人都尊重、认同裁判结果,这对于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能力要求。中国的司法公正任重而道远,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地位与作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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