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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愈来愈多,尤其是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次配股和增发股票,以及进行亏损扭转时,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存在盈余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这种盈余管理行为使得财务报表盈余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实际状况,不能有效的反映公司真实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财务报表使用者也不能依靠财务数据更做出有效的决策。上市公司的种种盈余管理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严重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与运作。一直以来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案件,大都与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无效审计和漠视有很大关系,甚至有的注册会计师会与管理层进行勾结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如何能够提高审计质量、有效保持审计独立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是财务与审计领域的一项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课题。在此研究背景之下,本文旨在通过研究上市公司独立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关系,从而确定注册会计师能否审计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并将其判断真实的反映在审计意见上。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通过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类型来判断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否存在盈余管理行为;同时确认作为一种外部的监控措施审计能否有效地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以便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回顾,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普遍动机与方法,结合审计质量的概念、衡量标准以及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独立审计质量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以下两个假设:一是,注册会计师在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对盈余管理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可能性越大;二是,由“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比由“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要大。通过实证数据分析研究,本文得出的结论是:上市公司可控的应计利润绝对值与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审计意见类型在统计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对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注册会计师能够识别并将其反应到审计报告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前十大”事务所相比“非前十大”事务所而言要拥有更高的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