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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形式上无害,客观上对他人实施犯罪具备促进作用的行为,刑法理论通常称之为中立的帮助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如果中立的帮助行为与正犯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性,且中立帮助行为人对正犯的犯罪行为有所认识,则将该种行为认定为帮助犯似乎无可非议。然而对这种形式上无害的中立帮助行为能否认定为帮助犯在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均存有争议。例如,银行职员明知储户遭遇电信诈骗,仍为储户提供取款服务;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前往某地杀人仍将其运送至目的地;厨师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饮食;加油站员工明知他人开车实施盗窃仍为其车辆提供加油服务;家政服务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一名婴儿,仍愿意受雇照看该婴儿等等。这些行为看似符合了帮助犯的构成要件,将其作为犯罪进行处罚在法规范意义上似乎有法可依。然而,中立帮助行为所具备的内容的重复性、对象的不特定性、行为的可替代性、日常生活性以及片面帮助性等特征,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均能成立帮助犯并对之科处刑罚。学界对中立帮助行为的研究就是力图为上述问题提供答案。中立帮助行为问题自发轫于德国以来,引起了诸多刑法学者的热烈讨论。在我国,这种讨论并不多见。根据现行立法例及域外有关刑法理论,在国内为数不多的讨论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但是全面处罚说,即中立帮助行为一律构成帮助犯的观点几乎无人主张。国内学者几乎一致支持限制处罚说,即应当对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化做出必要限制,但在实现途径、限制程度上又存在较大分歧。通过对限制处罚说内部各理论的评析,以客观归责理论为基础的综合说在区分中立帮助行为与帮助犯问题上具备明显的优势。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约46000字,其中脚注约3000字。第一部分介绍了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及实践争议、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对中立帮助行为问题的研究起源于德国,在我国尚未形成研究的热潮。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虽然只是帮助犯的一种情形,但是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日常生活、商品销售以及服务提供等领域都有所涉及。中立帮助行为具备的日常生活性、业务性、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片面的帮助性等特征,与传统的帮助犯差别较大,刑法理论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第二部分阐述了中立帮助行为的基本理论,重点介绍了限制处罚说的各种理论,并作出简要评析。文章选择以客观归责理论为基础的综合说,并围绕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制造了法律不允许的风险展开论述,归纳了对中立帮助行为归责的主客观标准,同时,结合允许性风险理论,总结了对中立帮助行为排除归责的形式与实质标准。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分门别类的研究。文章将中立帮助行为分为日常生活行为中的中立帮助行为、商品销售行为中的中立帮助行为、提供服务行为中的中立帮助行为三种类型,并根据第二部分提出的判断标准予以论证。因此,这部分内容既是对客观归责理论的贯彻,也是对归责标准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