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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是使用资金的价格,反映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是影响经济的重要变量。利率市场化就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决定利率。利率市场化的理论一般见于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理论之中。麦金农(1973)和肖在研究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时,发现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抑制”的问题,即政府对利率实行严格控制,使得实际利率水平长期处于超低状态,甚至经常为负值。这种利率管制导致低水平储蓄和过度的资金需求,进而导致金融市场的分割状态,资金配置效率低下,市场行为扭曲,以致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状态。因此,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要促进经济增长,必须消除金融抑制,实施金融自由化政策,向金融深化方向迈进。 但是利率市场化只有在一定的宏微观条件下才能顺利进行。本文只就宏微观条件中的微观主体的产权条件进行探讨。在金融市场上,决定利率且直接受到利率影响的微观主体是作为借贷双方的银行和企业。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完整的产权是其从事微观金融活动的前提。完整的产权包括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对于银行来说,只有拥有完整的产权,它才有可能在真正的资金交易关系中根据资金供求变化自主决定利率水平的高低。对于企业来说,也只有拥有完整的产权,它才会以企业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真正关心融资成本的高低,所以说完整的产权是市场均衡利率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微观主体的产权是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产权~1(以后统称国有产权)。在我国国有产权下,由于权利是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他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不具有充分的权能,所以国有产权是残缺的。正是因为国有产权的残缺,它就不能很好地执行产权应有的功能。国有产权没有一个人格化的产权主体,它的委托人是政府,而政府没有激励去约束和监督代理人。况且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因而它在选择代理人时也就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