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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为法制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联合国大会1946年通过了第59号决议,宣布"知情权"为基本人权之一;1948联合国人权宣言对"知情权"作出进一步规定,第十九条:人人享有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的自由。至此,通过宪法确认了公民的知情权。许多法制国家紧随其后都在宪法中直接或间接地确认了知情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公开信息成了法律上的义务,也成为公民可以申请的权利。根据FreedominfoOrg网站的调查显示,目前已有93个国家进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立法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实质上就是行政公开。美国在20实世纪下半叶就颁布了一系列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其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是《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隐私权法》等,逐步建立较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美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相较于其他西方国家,立法较早而且更为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我们也许没有能力得到一种超越现实的观察,因而被迫讨论"实用的妥协",以应对不同状态下各方权益的博弈。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发展至今,已属翘楚,但2013年5月9 日奥巴马总统的签署的13642号总统令依旧在调整信息公开制度,以契合当下的状态。换言之,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实际上也是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信息公开需求、不断改革发展的结果。本论文从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截取了针对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布什政府推出的一些列政策及其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上产生的变化和影响进行研究。文章的第1章,首先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框架和基本原则做了简要介绍;第2章,对9.11后布什政府信息公开变革的政策进行了解读,主要介绍了变革的主要内容,分信息公开相关立法、信息公开执行措施、信息公开执行政策三方面介绍;第3章对变革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厘清其改革的诱因、方向、目的和变革得以成功开展的原因;综合前3章的内容,以及在对中国信息公开现状以及国家安全信息的保护工作简要分析后,总结出启示,从完善信息公开立法、加强保护国家安全信息和国家安全与信息公开的协调三方面提出完善中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