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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享有基本权利的特别限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军人在享有基本权利方面作出的严于普通公民的限制,包括暂停行使某些基本权利与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受到特别约束。当前,对军人享有基本权利的特别限制,在立法设定上极不完善,在专门研究上几乎为空白。这既不符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治精神,也不符合依法治军的需要。本文欲以“军婚特别法律规定”为切入点,立足军队管理实践,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借鉴有关理论研究成果,运用比较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此问题作一系统研究,以期对我国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军人享有基本权利受到特别限制。军人是公民的组成部分,应当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军人又是“穿着军装的公民”,在基本权利的享有上与普通公民有所不同,我国现行立法即对军人的平等权、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和社会经济权利等予以了特别限制。本部分旨在从立法实践出发,结合其他一些国家的立法例和我国当前有关法律规定,表明军人享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于普通公民的特别限制。第二部分:军人享有基本权利受到特别限制的正当性。首先,公共利益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外在限制,当军人个人利益同国家军事利益这一极为重要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国家军事利益应当受到优先的保护。其次,军事秩序是军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根据军事活动的需要,当军人个人自由与军事秩序的矛盾不可调和时,不得不选择军事秩序,而牺牲军人个人自由。本部分旨在从利益衡量和价值冲突的视角,阐明军人享有基本权利受到特别限制具有其内在的正当性。第三部分:对军人享有基本权利进行特别限制所应遵循的原则。为实现宪政、法治与保障军人基本权利的终极统一,对军人享有基本权利进行特别限制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比例原则。为了平衡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须遵循必要性、适当性的比例原则。由此,“特别限制”的范围应当适度,但“战时”应当从严。二是法律保留原则。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须由法律作出。由此,“特别限制”应且只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或授权。但在当前立法实践中,该原则却未被严格遵守,这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三是法制监督原则。为了防范和矫正权力的扩张及滥用,须建立具有合法性、民主性、程序性和系统性的法制监督体系。由此,军事机关立法既应受到军事机关的“自我监督”,也应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这就要求尽快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立法的监督职权。本部分旨在通过借鉴有关法学理论,系统论述“特别限制”所应受到的规范、控制。第四部分:军人享有基本权利受到特别限制后的补偿。根据“公共负担平等”理论,应对因“特别限制”而遭受损害的军人予以较为合理的补偿。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是以金钱方式填补所受损害的直接补偿,主要包括军人退役费和军人伤亡保险金;二是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填补所受损害的间接补偿,主要包括对军婚的特别保护、军人优待、军人退役安置、军人军衔等。本部分旨在从理论层面阐述为什么要对基本权利受到特别限制的军人予以补偿,从实践层面概括该类补偿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