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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合同存在于公司设立阶段,它是发起人根据需要在设立公司阶段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因为公司尚未成立,公司还不具备法人资格,它便可能以多种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可能以发起人自己的名义、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或者未成立公司的名义签订。而这种合同本身又可能出于多种目的而签订,有的是设立公司所必须的,有的是为开业做准备的,而有些合同则已经涉及到了公司成立后的经营业务。设立中公司订立的合同本身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造成了当合同需要履行或者履行不能时需要找到承担责任人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便是对设立中公司签订合同的债务承担在《公司法》解释三的框架下进行理论探讨,对该解释解决了哪些问题,仍然存在哪些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区分公司是否设立成功的情形分别讨论各种情况下承担主体分配的合理性以及如何承担债务有利于多方利益、有利于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之鼓励,对搭建合理的理论架构提出自己的见解,并且对一些具体涉及的问题做出理论上的回答。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对设立中公司订立合同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讨论设立中公司合同债务的产生情况,以及该类合同债务的特殊之处。引出《公司法》解释三存在的未解决的问题。在第二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立法情况之后,根据对设立中公司订立的合同进行的分类,分作三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探讨,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分别进行责任明晰:第三部分通过对发起人概念和与设立中公司法律关系的剖析,结合国外立法及学者观点,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产生的责任问题分公司设立成功和设立失败两类情形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讨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债务承担问题,对设立中公司的性质和内外部法律关系的过渡性进行明确,同时厘清设立中公司和成立后公司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该类合同的效力和债务承担。本文第五部分讨论以未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债务承担,在该类合同中,有的是为了成立后的经营利益着想,而有的则实际上是为了约束发起人而签订的,所以需要对合同的订立目的和内容做出区分,此时需要探寻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从而对其有效性做出明确,从而探寻合同责任。对责任的分配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分配的过程,不同责任主体间的利益得到平衡,才能更好的促进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同时保障成立后公司的利益,而且要一个主体承担责任,一定要寻找合理的理论依据作为支撑。本文以结语的方式对上文的部分进行归纳,得出自己研究之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