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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是受我国法律规范调整并保护的村级自治体内部的选举,是直接表达村民意愿,直接体现村民参加民主管理、参与民主决策的行为,充分表明了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是以“自荐直选”的形式来进行村委会选举,受到了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欢迎,成为基层民主大局中一颗极为重要的棋子 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自荐直选”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试图运用公共选择理论,对“自荐直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公共选择理论研究候选人和选民的行为,是以假设他们都是理性经济人为前提,以此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以“自荐直选”中的贿选问题为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候选人出于自利的本性,给予选民财物等利益来收买选民;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选民则出于私利采取了出卖选票的行为。 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分析,候选人和选民他们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尽可能提高自己的经济利益。这些行为表现出来的自利本性由于没有外在因素的限制,导致他们不断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自荐直选”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对“自荐直选”运行的环境进行控制完善,从增加经济利益的获取难度来限制候选人和选民的自利本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着手改进: 第一方面,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对贿选进行限制,增加贿选的风险成本;第二方面,发展农村经济,大力增加农民收入,截断贿选的经济动机;第三方面,推进民主进程,完善村级民主管理监督机制,规范村级财务管理,铲除滋生贿选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