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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发源于英美法的一种十分独特的法律制度,是以追求良心和正义而闻名的衡平法的创造性成果。信托,简而言之,即财产移转和管理的设计。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信托概念已经渗透到英美法系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因为信托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及适用的广泛性,该制度被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所采用。但是由于大陆法系传统的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制度时不可避免会遇到信托制度与本国法律体系的融合问题。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内容,信托受益权能否实现,与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能否实现和信托制度的功能能否实现息息相关。对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不同定位,必然影响对信托受益人的法律保障程度与效果。我国《信托法》对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理论和实践上对信托受益权性质的争论。本文就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论述的。本文正文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信托财产的法律构造”。要论证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首先要弄清信托财产的法律构造。由于信托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制度,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中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结构,即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其中侧重介绍信托财产的衡平法所有权。在此之后,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制度中的信托受益权,指出了与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所有权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的概念及其在信托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部分是“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辨析”。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由于我国《信托法》对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对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存在债权说、复合权利说、新型权利说和财产机能区分说等不同观点。该部分并通过对信托受益权与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公示原则关系的探讨,论证了信托制度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并不相悖,并通过信托受益权的优先性、追及性、直接支配力和对世性等特点的分析,揭示了信托受益权的物权性质,进而得出结论:信托受益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他物权。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的信托受益权保护制度”。基于上文得出的信托受益权的物权性和我国现有制度对信托受益权保护不力的现状,该部分对完善我国《信托法》对信托受益权的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