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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加以确定。而民主法治被认为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由此依法治国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确立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在此背景下,法治的重要性也十分明确。然而,受我国法文化传统的制约,国民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大学生是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中的法学专业本科生作为接受法学高等教育最系统的人群,不仅担负着引领国民法律素养提升的重任,更是今后国家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因此,重视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素养的现状,着力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显得刻不容缓。本文以高校辅导员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崇法人格塑造的方法途径为研究对象,根据法学、社会学、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和人格心理学的有关理论,结合笔者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实际,综合运用文献搜索、实证分析等方法,研究高校辅导员如何通过崇法人格塑造的方法途径来提升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养,使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养培养效果更加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从而实现提高有效性的最终目标。本文拟从以下五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背景介绍,分析现状。首先介绍和谐社会建设任务的提出和依法治国在其中发挥的核心作用,进而深入介绍法治作为市场经济的保障对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逐层深入地分析当前国民法律素养的现状,及其法律素养低下对社会和谐发展带来的重大隐忧。其次,以法学专业本科生为对象,以其作为未来法律从业者的特殊身份入手,阐明法学专业本科生对提高全民法律素养进而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最后,结合当前实际,分析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素养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并讨论其危害。第二部分:阐述理论,说明意义。分别阐述人格的定义和特性;崇法的概念、内容及与法律素养的关系;以及崇法人格的内涵和概念渊源等,简略地对本文后面各部分内容的论述进行理论铺垫。同时,通过对人格、崇法及崇法人格的内涵进行描述,并结合大学生的发展需求和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职业要求,说明对法学专业本科生进行崇法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主要说明高校辅导员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崇法人格塑造的重要作用。首先从辅导员自身职责和法学专业本科生发展需求的角度,阐述了辅导员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崇法人格塑造的必要性。其次,阐述辅导员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崇法人格塑造的有效性,即辅导员工作的特点符合全方位塑造和个别指导的要求。最后分析了辅导员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崇法人格塑造的可操作性,指出辅导员全面参与日常教育管理并掌握丰富资源,故可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实践机会等。第四部分:具体方法途径的分析和阐述。根据人格心理学的有关理论以及法学、社会学、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结合辅导员工作实际及大学生的情况,运用认知信念化、模仿、行为习惯化、强化、自我意识、集体作用以及个别指导等原理,从说服教育、运用榜样、注重行动、实施奖惩、自我教育、集体作用和个别指导等七个方面具体分析和阐述高校辅导员对法学专业本科生进行崇法人格塑造的方法和途径。第五部分:效果展望。首先说明人格发展和法律素养的提升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其效果检验的时空在社会工作生活中,故崇法人格塑造的过程持久且效果难以即时检验。其次根据接受以上方法进行崇法人格塑造的学生的校内各方面现实表现,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分析这些方法的实际效果,从而以此来展望学生进入社会后的法律素养状况的预期效果。最后,呼吁校内外全社会的各方都来关注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崇法人格塑造问题,共同努力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