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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以来,国际社会便开始对有关战争罪的习惯规则通过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确认和编纂,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发展,直至有100多个缔约国的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国际社会已有一套较为系统完整的战争罪犯罪构成规则。为了填补二战中暴露出来的国际人道法空白,1949年国际社会签署了日内瓦四公约(以下简称《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具有完善国内立法,以惩治对其的严重违反——即战争罪行为的义务。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现行刑法中对战争罪的规定却十分有限,并与国际刑法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多冲突之处。于是在未来我国对战争罪进行国内立法时,如何协调国际刑法与国内刑法的关系——即对上述冲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便呈现出来。本文主要采用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以战争罪的犯罪构成为研究视角,在对国际刑法中战争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梳理总结的前提下,来比较国际刑法中战争罪的犯罪构成与我国刑法的冲突之处,并提出解决对策。文章第一部分对国际刑法中战争罪及其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分为战争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战争罪的犯罪构成两个部分。战争罪的基础理论问题从战争罪的内涵及发展、战争罪的犯罪主体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战争罪犯罪构成从战争罪的犯罪构成模式与战争罪一般构成要件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战争罪一般构成要件又分为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以及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第一部分是整篇文章的理论基垫。文章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从战争罪的犯罪构成模式与战争罪的一般构成要件两个方面将国际刑法中战争罪的犯罪构成与我国刑法进行比较。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战争罪的犯罪构成模式有所不同,但都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事由两个方面。其中积极要件从主体方面、主观要件方面、客观要件方面进行比较。消极事由从正当防卫、错误两个方面进行比较。文章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理论论述的基础之上,分析我国未来进行战争罪国内立法时,如何解决与国际刑法之间的冲突,以使国际刑法的战争罪构成与我国刑法相协调,并从立法这一实践层面进行探讨。本部分从战争罪的犯罪构成模式、战争罪的一般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提出对策。其中战争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又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事由,包括了主体方面、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正当防卫与错误五个部分。文章第四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国际刑法中战争罪的构成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与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我国在未来完善战争罪国内立法时,应当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刑法理念与国情的前提下,使我国立法中对战争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与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