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过理论中应有情感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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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是什么?这是一个与人类社会生息与共的问题。几千年来,人们解说它,谴责它。然而,对它的充分解释,却不是一个学科所能胜任的。笔者认为,人的意识具有社会性。心理活动一旦以行为表现出来,就要接受社会伦理的评价。规范性行为谓之“善”;反之,谓之“恶”。行为招致危害结果是恶行,心理认可危害结果是罪过。恶是社会伦理谴责的行为,罪过是社会伦理谴责的心理。罪过心理的社会表现就是恶。说明心理的罪过性,也就是证明行为的恶。罪过是犯罪构成的核心,也即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而罪过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对它牵一发而动刑法理论的全身。事实上,罪过理论不仅集中反映了相关的刑事责任根据理论和刑法学说,而其之形成与沿革,更与其同时代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文化渊源有着不可分割的脐带联系。因而,罪过理论的任何变动都根植于特定时代条件的变迁。本文的若干探讨如果尚有些许科学之处,那它也仅仅是所由笔者对罪过情感的感触而产生的直率的自然的情感表达。本文首先通过三个层次的分析,表明了传统罪过理论的不足之处,以及情感因素在传统罪过理论分析中的尴尬处境;并对各个历史形态的罪过理论的形成及其情感因素缺失的历史条件和思想文化渊源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挖掘,以探源把脉,以能为进一步完善罪过理论奠定一个比较坚实的认识基础;然后,说明了由于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罪过理论中纳入情感因素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最后,文章具体分析了当代刑法学者为将情感因素纳入罪过理论所做努力之所以失败的原因,进而提出了笔者自己对这一理论问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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