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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制度是指为推动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客观、全面地固定,通过对证据加以保护,进一步落实和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和提出权,帮助当事人捍卫其实体性和程序性权益。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律传统的因素,其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举证责任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己承担,法官通常不主动干预诉讼活动,所以英美法系国家对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比较少见;相比较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法官在审判方式上更多是体现职权主义的倾向,故而在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其成文法中对证据保全制度有较完备、详细的规定;与域外先进经验相比,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立法简陋、类型单一、条件苛刻、未贯彻促进纠纷于诉讼之外进行解决的理念,这样不仅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而且也与国际诉前证据保全的改革浪潮不符,基于此,改造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已成为大势所趋。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计两万三千余字。引言部分从民事诉讼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出发,指出诉前证据保全的价值意义,并勾勒出本文的基本思路。论文的第一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相关理论分析:该部分先介绍了证据保全的概念、分类和特点,随后论述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概念、性质、功能以及保全方法,最后笔者将诉前证据保全与司法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比较,以期为全面深刻地了解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及其制度精髓奠定基础。论文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相关地区对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在该部分,笔者分别考察了德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法是本部分的主要研究方法,笔者希望通过比较德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先进经验,来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构建提供相应的参照。论文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评析:在该部分,笔者首先总结了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立法规定,随后通过一系列的真实司法案例导出了我国诉前证据保全的司法现状,随后,笔者指出,由于缺乏立法的配套性支持,导致实践中诉前证据保全存在很大的不规范性,同时我国诉前证据保全所担负的功能太单一,缺乏相应的现代功能,不仅如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过于形式化,缺乏对实质性必要条件的考虑,笔者希望借此分析,能为第四部分的具体构建提供一定的方向指引。论文第四部分为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先对完善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随后提出应在借鉴域外先进立法例和制度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从而为推进我国民事司法程序更科学化、人性化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