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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又叫做贴牌生产,是指境外的委托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国内的加工方依据合同中委托方的技术标准、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加工生产产品,生产完成后在产品上贴附境外委托方所指定的商标,并将生产加工完成的全部产品交付予境外委托方,由委托方在境外市场进行销售,而国内的加工方依据合同约定仅获取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费的一种生产贸易方式。其英文名字为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简称OEM。由于这种生产方式适应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和国际分工合作的要求,所以得到了迅速、广泛的发展。我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首先开始在广东东莞出现了这种OEM生产方式。逐渐随着国际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剧和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种生产方式也很快在我国,尤其是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得到了迅速地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发展水平。但是,频繁发生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却影响了这一生产方式的发展,进而也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这其中所涉及到的商标侵权纠纷比较复杂,特别是,对于境外定作方在境外拥有合法的商标权或许可使用权,国内其他人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国内加工方将加工产品全部交付予境外定作方,不在国内销售产品的情形,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对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侵权,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较大的争议,相同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造成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莫衷一是,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因此,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就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对其进行研究,统一人们的认识,就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五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运用了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理论,结合商标权保护的实质,商标侵权中的混淆理论,针对涉外定牌加工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论证,最后得出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更不用承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结论。第一部分通过对两则不同判决结果案例的介绍与分析,提出了笔者拟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有关定牌加工的概念,对其进行了划分,并对相关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关系进行了辨析;第三、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运用了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理论,结合商标权保护的特殊性,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理论,针对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论证,并对比了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和案例,得出了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司法人员应如何灵活、准确地适用法律的观点以及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够有效地解决目前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