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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证明力在学术界的研究不太常见,很少有人将其单独出来加以论述,大概是因为它与太多的主题相互杂糅。本文虽然试图针对证据证明力进行论述,但还是涉及了例如关联性、证据能力、证明标准、自由心证等诸多相关问题的阐述。本文包括前言、主文、结论和后记,其中主文共分四个部分,运用法哲学、比较法学、历史法学作为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围绕证据证明力概念和判断证明力的方法加以论述。第一部分论述证明力的概念内涵。首先指出目前学术界对于证明力概念的混乱、笼统的表述,从而总结出争议焦点。之后,针对争议焦点,阐述笔者个人的思考和看法,得出结论。其中重点说明了证明力概念的哲学属性和决定因素,以及与证据能力、证明标准的概念辨析。由各角度对证据证明力的表述,呈现出其内涵。第二部分论述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方法。分别从证据证明力本质内在需要和历史选择两个角度说明。证据证明力自身的特质决定了只有自由心证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而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证据制度的选择受制于其时代的经济基础、思想潮流、政治制度、风俗文化、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环境因素的影响,是历史对自由心证制度做出的必然选择。第三部分论述自由心证制度的自我完善。一方面,传统自由心证的自身缺陷需要改革;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新发展决定了法律价值追求的多元化,必须赋予自由心证制度新的内涵,才能适应需要。改革的结果形成了一整套对自由心证制度的保障同时制约的机制。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现状发表评论,同时提出立法建议。一方面立法有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不足之处还相当多,体现在证据规则设立不科学以及司法配套制度的不健全。最后,笔者提出相应立法建议。在结论中,笔者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概括出主要内容和所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