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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按照传统的理解其使用价值较为单一。而现代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日益突出,物的价值被充分挖掘,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使得大量的不动产越来越多地承载着人类更多的希望和需求,不动产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时髦的话题,不仅在空间上对不动产进行了分层的利用,对不动产的分时利用的尝试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具体表现在产权式酒店这一新的投资模式之中。 产权式酒店,即酒店将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每一个客房都各有独立的产权,投资者一般并不在酒店居住,可以像购买住房一样投资置业,将客房委托给酒店经营并分取投资回报,从经营利润中分红。它是分时度假不断发展、完善、而又细化的产物,它针对酒店或度假村的一间客房或公寓,将所有权按照时间分解。该种所有权的实质是将时间与权利结合起来,在特定期间之内享有所有权。投资者购买了某时间段的所有权之后,就可以在该时间段之内享受到酒店各种不动产所提供的服务。此外,另一个吸引投资者的亮点就是,权利人还享有出租权、转让权、赠与权等权利。产权式酒店是旅游业与房地产业相结合的产物。产权式酒店发源于欧洲,兴盛于美洲,在20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是一种新型旅游产品,目前在中国的发展规模逐渐壮大。然而,伴随其成长,问题和纠纷也不断显现,因此急待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解决。 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重点在于理清几个不同的概念,阐明了什么是产权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历史渊源,它是如何发展过来的,并对与产权式酒店有密切联系的分时度假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时度假可以分为所有权型分时度假和使用权型分时度假。同时有一个概念需要辨析,分时度假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模式,是一种状态,而分时度假酒店则是这种模式的物质承载体。在本论文第一章对产权式酒店与分时度假酒店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解释,并得出结论,即产权式酒店基于其自身的性质应当为所有权型分时度假酒店,并以此作为本论文的重点。 第二章首先在日耳曼法律传统中探索法律渊源,以期对产权式酒店所有权提供法理支持,带有封建财产制度背景的“双重所有权”为该等法理提供了先例。结合西班牙学者马丁内斯关于多重所有权的论述,围绕产权式酒店法律特征进行分析,具体表现为产权式酒店下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削弱;作为所有权所具备的强大的效力之一的排他性也受到了限制;所有权的期限具有限定性。并结合其作为一种旅游产品所具备的特殊性质进行阐述。 第三章也是本论文的重点,产权式酒店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模式,在实践中对传统物权理论,特别是所有权理论进行了突破和创新,促使人们对罗马法以来的传统物权理论进行反思,以期不断地调整法律,在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同时,扩大其适应性。首先简要介绍了产生背景,接着在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上进行了突破与发展,以及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冲击和发展。笔者认为“一物”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单一物,所有权也已经是被时间分割的所有权。所以,产权式酒店项下所有权可以说是在大陆法系的传统物权理论的大范围之下,做出的一个局部的、小范围的调整。实际上,一物一权原则依旧保持着它的长期稳定性和物权法中基本原则的地位,在这一点上是没有动摇的。除了一物一权原则的突破,产权式酒店对传统物权理论的突破和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其一是对传统物权法中共有理论的突破;其二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发展,鉴于我国现阶段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虽然《物权法》中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但是条文数量不多,涵盖的内容有限,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单独立法,由法律出台更多的细化规定;最后为不动产所有权的价值化趋向,随着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后,人格逐渐获得了独立,如何使财富的价值实现最大化成为了时代的主题,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拥有的物,关注的重点不在于对它的实体把握、支配,相反,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所有之物交给他人占有、使用,使他人保有对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是将自己的所有物上设定担保物权给债权人,换取金钱融资。在理论界,将这种现象和趋势称之为所有权的价值化、观念化。这也成为了现代物权法发展的一大趋势。 最后一部分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通过对国内产权式酒店进行考察,发现业内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学者的研究成果和自己的思考,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解决思路,希望能够有所裨益。 一国的法律制度往往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而有所不同,其内涵与一国的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传统中逐渐发展而来,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法律制度也会不断地适时调整和进步。随着所有权从静态向动态而发展,关注点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化,大陆法系传统物权理论也在进行着深化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