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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正式开始实施。几年以来,社会公众对于《反垄断法》的认识已经从最初的满心欢喜,演变成现在的怨声载道。人们抱怨为什么《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了,人们感受到的垄断现象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日渐增多。仔细分析其中的问题,除了我国社会经济现实这一大背景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相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反垄断法》在制定之时就只是一部框架性原则性的法律。 它虽然规定了垄断涉及的几个重要领域的基本问题及具体的法律责任,但是,依法行政原则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适用《反垄断法》的过程中,不能仅靠自身对《反垄断法》的理解去行使自己的职权。他们需要一套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来施展拳脚。 反垄断法律体系从来就不是一部《反垄断法》就可以涵盖得。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体系没有几十年的发展是不可能成型的。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的将《反垄断法》中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加以深化细致,使之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 欣喜地看到最近几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反垄断相关具体的规定一部接一部的出台。其内容在充分吸收国外先进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同时,也结合了我国的一些实际情况。有些条款的规定还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特别是在经营者集中控制领域,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表现尤其受人瞩目。在制定出台一系列行政规定的同时,商务部反垄断局通过对禁止或者附加限制条件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予以公布,并详细解说执法部门的执法思路和工作方法,更加清晰地看到中国的《反垄断法》由种子到发芽的过程。 在深感经营者集中领域将成为《反垄断法》的突破口的同时,也应该反思目前的立法与执法是否已经完善。特别是针对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控制是否可以完全照搬现成的模式,在对此类案件予以附加限制条件的批准时应该注意什么,有没有不同于以往的关注重点,甚至是与以往截然不同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些问题都是需要从现在就加以关注的,只有在幼小的时候加以正确的引导,未来的路才会走得更正。 本文正是围绕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予以附加限制条件的批准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的讨论。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条件的批准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被概括为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因此,本文的研究范围被限定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救济领域。主要的研究方面分为基本理论、国外经验与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同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执法动态,论文将会对我国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从更高的层面上看是关系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两个不同法律领域结合的问题。知识产权因为其与传统法律领域不同的特点而自成一派。以一种全新的眼光分析审视其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已经成为法学跨学科研究的重点。同时,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关系的研究也将有助于从更高的层次更深刻地认清本文研究问题的实质和精髓。因此,本文在主体内容展开之前有必要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进行简短的介绍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