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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职业道德规范是指一般道德行为观念在CPA职业中的具体运用,是CPA职业界各成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它的性质就是CPA向公众表明自己具备值得信赖能力的工具。职业道德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比固然有着诸多区别,却又相辅相成,必须将二者并重,才能维护和保障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职业道德具备一般道德的历史传承性。我国传统道德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从中汲取精华,可用以指导CPA职业道德建设。荀子的“性恶善伪”人性观作为价值领域的理论预设,使人们更加认识到在经济转型期,为抑制人性中恶的一面,必须加强CPA的职业道德建设;同时,人性本恶,光靠空洞的说教,不足以保障CPA在执业中讲诚信,必须走“诉诸良心”转向“基于规范”的道路。墨家“贵义兴利”、“崇义养利”的义利观对现代CPA职业道德建设的启示在于CPA必须崇尚道义,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做到“以义取利”,并且要想促使CPA形成高尚的职业道德要先满足CPA正当的个人利益。儒家的“仁爱”思想是儒家文化的精髓,对重建CPA行业的公信力具有特别的意义。注册会计师行业源于西方,它们的职业道德规范发展至今已比较完善。本文第二章简要介绍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ASCPA)、英国特许会计师职业道德联合会(CAJEC)制定的职业道德准则。并通过比较分析,寻找其共性,融会吸取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以充实和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以来,以中注协相继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为标志,可将我国CPA的职业道德建设历程分为四个阶段。如今,对CPA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文件有《基本准则》和《指导意见》,但CPA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表明职业道德建设仍需加强。究其原因,我国CPA职业道德准则的不完善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应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吸收传统道德文化的基础上对现行CPA职业道德规范加以改进。本文第三章建议重建我国CPA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分四个层次:目标→道德原则→具体准则→准则解释;建议将“公正、客观和独立、专业胜任能力与谨慎、笃信虔敬、公平竞争”作为道德原则;建议改进《指导意见》,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补充,形成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应包括独立性、道德冲突的解决、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谨慎、接任前任CPA的审计业务、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一套完善的、具备可操作性的CPA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出来以后,如何实施是很关键的。本文最后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三种途径。通过加强中注协的监管力度、发挥舆论的作用、开启行为人的良知,我国CPA职业道德准则将得到较好的贯彻,CPA道德水准将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