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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25条首次以正式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综合行政执法后的又一项改革措施。是我国《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项旨在解决我国传统行政审批制度弊端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对改革我国现行行政许可体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自1998年2月深圳率先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地在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中探索、创新,形成了一系列新型的实施行政许可的运作机制。建立了一批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式或一站式审批中心等审批服务机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作为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简化了办事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限,降低了社会成本,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部门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的转变。但是,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实施也面临一定的问题。行政许可权属于专项权力,具有专业性强、要求高的特点,行政许可的功能和内容也各不相同,由一个部门行使难度较大;行政许可权和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权是紧密相联的,集中行政许可权可能会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带来困难,反而会削弱行政管理的效能;考虑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需经国务院批准,至于哪些领域、哪些行政机关、哪些内容的行政许可权能够集中、集中到什么程度,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具体掌握,为此《行政许可法》本身只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作了原则性规定,由此导致,具体到实施中就不可避免的出现许多问题。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作为一个新事物,出现上述的问题也是正常的,关键是我们要正视它,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完善它,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来推动它。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9条明确规定“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因此,行政许可权如何集中,既需要理论的研究,也需要实践的探索。本文正是顺应此种要求通过对我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法律制度的梳理,并结合当今中国实际情况提出笔者的三点建设性意见。本文首先介绍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概念以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以便读者能够更深刻的了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其次本文还介绍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背景以及发展历程。第三部分以美国、德国、日本、英国为例介绍了国外关于此项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五部分主要介绍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困境以及在我国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由此引出本文的重点即第六部分笔者对完善我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三个建议,即明确并落实其具体的权力与相关制度建设、加强软环境的建设、加快推进其法制化与制度化进程。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建立作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新起点,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开端,积极推动完成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