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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994年“乌拉圭回合”各项协定的缔结,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仲裁制度在经历了半个世纪风风雨雨后,终于“盖棺论定”了。WTO下的仲裁体制是以普通仲裁条款为核心、以特殊仲裁条款为辅助、以DSU之外的其他涵盖协定中的仲裁条款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完整体系。2001年11月普通仲裁第一案——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一案的出现表明WTO仲裁制度的实践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WTO中的普通仲裁是DSU第25条所确定的、成员在WTO框架内任何必要的时候都可诉诸的、可作为专家组程序替代选择的争端解决手段。诉诸普通仲裁以当事方的自愿为基础。本文重点阐述了普通仲裁的程序法律问题,包括仲裁员的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以及程序和证据规则。本文还对普通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进行了分析,因为它是避免普通仲裁脱离WTO体制的保证。 WTO中的特殊仲裁是WTO所特有的一种仲裁制度,DSU第21条第3款和第22条第6款和第7款是它的法律渊源。特殊仲裁是一种强制仲裁,它在执行DSB或普通仲裁的建议和裁决过程中启动,用于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三种特定的争端。特殊仲裁所发展起的程序规则很大程度上为普通仲裁所借鉴。本文另就特殊仲裁中一些特有的规则进行了阐述和介绍。 虽然实际案例较少,但SCM协定和GATS中的仲裁仍是WTO仲裁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作为DSU第1条第2款中所指的“特殊或附加规则”,与DSU中的规则和程序相比,它们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SCM委员会为SCM协定第8条第5款的仲裁程序制定了WTO体制内唯一一个关于仲裁的程序法律文件,对WTO体制内仲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具有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对其作了简要介绍。 本文最后对WTO中的仲裁制度进行了理论上的总结,指出了其对传统仲裁制度的创新和突破之处,并对其发展趋势作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