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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是一个知识的世界,知识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人的大脑中的东西开始被人们赋予越来越多的价值,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享有和利用已经开始取代过去的大机器、大工业成为了社会发展新的动力。相比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物质价值的突出,著作权的发展,既体现了思维所代表的物质价值,也体现了对著作权人的人格魅力的尊重。著作权利用制度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著作权法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因而著作权发达国家的法律对此制度规定得较为完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利用制度的一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随着作品形式和作品使用形式日益复杂化、时空日益扩大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这种情况下,起着桥梁作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运而生,其目的是为了求得公正、迅速地协调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把自己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授权给依法成立的组织,以该组织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关系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外部关系,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内部关系,是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是著作权集体管理运作的法律基础,一般来讲,外部的法律关系与著作权人自行与使用人签订的使用合同基本相同,即使稍有不同也是因内部法律关系的定性不同而产生,因此,内部法律关系的定性更能体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特点,是这一制度运作的关键所在,本文着重研究、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即指内部关系。 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向作品使用单位进行授权,向作品使用单位收取报酬并分配给著作权人。这种运作的模式既使著作权人保护了自己的著作权,也让使用单位免去了寻找作者的困难,提高了经营的效率,起着沟通作者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著作权是一种有期限的著作财产所有权,它既是为著作权人实现对其作品获酬的目的而服务的工具,也是为使用者降低成本提供可能。在集体管理组织中,著作权人是组织的会员,担当的是主人的角色。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它以集体的力量对抗世界范围内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通过深入理论研究使得该制度可以更加顺利的运行即具有了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 文章并没有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整体性研究,而是选取了从制度设立的目的和著作权的特征——这两个认为最能决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否得以顺利实现的关键点入手,在分析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内涵和基本法律特征的基础上,为能找到合理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做好理论基础和基本知识的准备,分析信托制度、行纪制度及代理制度、居间制度等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适用上各自的优势和劣势,最终相对合理的选择一种能够达到著作权集体管理运转流畅的法律关系予以定性,即本文的最终观点——行纪关系,以求达到促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加健康、蓬勃的发展的目的,实现其设立的初衷,使著作权可以更好的利用和实现。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分析著作权集体管理产生的必要性,即其设立的目的,这一部分虽然内容不多,但是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认定指引着大方向,发挥外因的重要作用;第二章介绍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内涵及法律特征,分别介绍了概念、客体、法律特征和法律关系,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认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挥内因的决定作用;第三章论证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性质——信托还是行纪,列举了一些学者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定性为信托的依据,并阐述了笔者认为这些理由的缺陷和信托的不适用性;而第四章则着重分析了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定性为行纪的优越性,并对将其定性为行纪可能产生的法律和实践中的可能产生的问题及其弥补方法进行了论述,这一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在综合前几部分论述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的主要观点。最后,总结文章各个章节的论述,笔者认为,从著作权的特征以及著作权管理制度设立的目的考虑,行纪制度的适用适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比之信托制度等,更具有优越性。 为了更好的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挥功能,更好的促进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将著作权管理的法律关系定性为行纪,同时对行纪制度作一些法律的调整,以期更加完善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