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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教育消费跨国流动浪潮的推进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制度在中国的推行,我国高等教育消费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消费热点,与此相伴的是相关教育纠纷案件不断增多,而1993年就颁布并施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跟着社会变革的脚步适时做出调整,没有明确将高等教育消费纳入其调整范围。相对滞后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足以调整如今日益复杂化的高等教育消费领域的校生纠纷,社会强烈呼唤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等教育服务下学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校生关系的良性发展,提高高校教育管理的水平,实现高校与大学生消费者之间的和谐相处。本文以高等教育消费法律关系为研究起点,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切入展开论述。全文在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并指出了本文在研究上的创新及不足之处。正文一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高等教育服务消费理论的概述。一是厘清了一组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着密切联系的概念,旨在对论题中高等教育消费法律关系下的相关概念从范围、种属方面进行层层剥离,以期更好地展开论述。二是阐释了高等教育服务消费的四个基本特征。三是介绍了高等教育服务消费的四个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法律关系的研判。通过对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的审究判决,得出如下结论:高等教育消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学生与高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限地适用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消费关系,这也是教育公益性的要求和体现。高等教育消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高等教育行为,它被更强倾向地认定为公共强度较弱的更具私人产品性质的准公共产品。高校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与学生消费者之间的消费法律关系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学生消费者是高等教育市场中的弱势群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生活消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个体消费者”的立法主旨。因此,高等教育消费法律关系就具备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理论性与现实性。这也为今后解决教育法治化背景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提供了理论前提与法律保护的范式。可以说,高等教育服务消费领域中高校与学生消费者之间特殊法律关系的研判,不仅是研究完善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对策的理论先导,更是论题阐述的必要环节和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三部分是国外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简介与启示。通过对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新加坡等国外高等教育产业较发达国家在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的介绍,总结出我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借鉴。一是侧重保护教育消费成本;二是广泛吸纳第三方非政府力量;三是多重实践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四是深入拓宽学生权益保护领域。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服务中学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消费领域学生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突出地表现在人身、财产和其他教育消费权三个方面并剖析了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包括立法保护供给不足,学生消费者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高校法人制度不健全,权益侵害的救济渠道单一僵化不通畅,缺乏独立于高校和政府的第三方力量介入等五个方面。其次在前述表现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主要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纳入其中;同时制定《高等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单行法,使对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更为全面具体,以弥补我国在这方面立法供给不足的缺陷。二是继续强化高等教育服务学生消费者的法律主体意识,促进真正的高等教育服务消费法律关系的建立。三是健全高等教育服务经营者的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在理论上明确肯定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并重构法人分类体系,使高校法人分类更加明确,内容更加充实。四是为了保障法律上确定的学生消费者权益能够名至实归,完备其程序性法律保障,重构教育申诉制度,尝试建立教育仲裁制度,完善教育诉讼制度,以畅通高等教育消费者的诉求救济渠道。最后,创新我国高等教育服务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鼓励、引导第三方组织进入高等教育消费领域,为学生消费者权益救济保驾护航。纵观以上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理论铺垫,第二部分是法律关系框架,第三部分服务于整篇论文结构完整的需要,第四部分是现状、原因分析和法律对策的提出。因此,第二和第四部分无疑是本文的论述重点。结语从整体脉络上理顺全文思路,重申本文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