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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豫信公司、科美投资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以合法形式隐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设立合同是否有效。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此类纠纷较为普遍。本文拟通过该案,分析公司设立领域以合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判断问题。鉴于该类纠纷主要涉及“合法形式”、“非法目的”和“隐匿关系”三个具体方面,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分三部分展开。第二部分,关于合法形式。所谓“合法形式”,是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外在合同具有合法性,其本身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间接违法性是该类合同的重要特点,其导致合同无效的违法性核心并未表现在外在合同中。外在合同从其本身而言是具有合法性的。在本案中,国华公司、启迪公司和豫信公司签订的10.26协议作为外在合同,应首先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第三部分,关于非法目的。被隐匿的合同应当是当事人达成的真实合同,是当事人真意所系。该合同因具有违法性而导致合同无效。对被隐匿合同的违法性判断,应当依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两大标准进行。在本案中,国华公司董事长张军和启迪公司经理刘继军签订的9.18协议,作为国华公司主张10.26协议无效的主要依据,应当对其违法性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关于隐匿关系。主要涉及外在合同与真实合同之间的隐匿关系。隐匿关系是连结外在合同与真实合同的纽带。若不存在该关系,则外在合同与真实合同不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在本案中,10.26协议符合《公司法》第27条关于货币出资的规定,而9.18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第27条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从两份协议的关系上看,10.26协议并不构成对9.18协议的隐匿。从逻辑上看,本类案件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思维顺序:表面合同的合法性、因目的的非法性导致真实合同的违法性、隐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