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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本质与核心,也是宪法与宪政的宗旨和精髓①。因此,确认、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也是我国法治社会进程中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土地被大幅度地征用,大量失地农民随之产生,而且失地农民的数量每年都在快速地增加。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失地农民数量已经达到7000万,每年因征地而新增的失地农民数量在400万左右,他们失去的不仅是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更是与其土地相关的财产权、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体制、不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和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因素,导致我国失地农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地保护,失地农民逐渐成了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在社会的最底层挣扎。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权利己成为贯彻实施宪法、实现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宪法的角度,以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核心,将失地农民的权利保障作为研究对象,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首先,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列举了保障失地农民权利的宪法依据,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保障失地农民权利的宪法意义。其次,分析了我国失地农民权利保障缺失的现状,例如:生活水平下降,再就业比较困难,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严重缺失等,并从我国目前的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制、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为着眼点,剖析了失地农民权利缺失的原因。最后,针对失地农民权利缺失的原因,笔者提出了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失地农民的再就业等相关建议和对策。希望借此能为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理论帮助,并为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权利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