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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环境法制不断完善,环保机构也不断升格,但环境质量状况却每况愈下,环境违法行为也层出不穷,这需要我们对现行环境法制和环保部门的执法方式进行深刻的反思。在全国转变执政方式的背景下,应创新环境管理模式,采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环境质量需要和日益增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私人执法机制,是利用民间力量实现法律政策的一种重要工具。它能弥补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纠正环境垄断执法产生的低效率问题。此外,它还有预防环境危险、遏制恶意环境侵权行为的功能。文章通过对环境侵权特殊性的分析和惩罚性赔偿目的和功能的考察,结合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行性和迫切性,以类型化标准和典型性与否为原则,认为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应首先适用于文中的两种情形。在划定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基础上,结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环境侵权的特征,明确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通过对惩罚性赔偿金确定的参考因素、计算原则、计算模式的研究,提出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标准,也解决了赔偿金的归属分配问题。基于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衔接的考虑,设计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有效运行的配套机制,以期为环境法制完善和环境执法改革提供些参考意见,破解经济发展、法制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