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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规则作为法律体系得以存在的基础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中被提出,它不仅成为我们理解哈特法律思想的关键一环,也是继哈特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所探讨的核心命题。因此,在展开对承认规则的探讨之前,我们应该对承认规则本身有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在充分理解哈特所指含义的基础上,通过挖掘各种理论资源,进而说明承认规则能够解决理论难题。笔者认为,哈特对承认规则缺乏一套清晰完整的论述,哈特所谓的承认规则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有效性标准而存在,并不能解决规范性问题,由此导致了德沃金等人对规则模式的猛烈批判。承认规则的理论定位是哈特乃至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的关键所在,对承认规则的规范性进行探讨,究其实质就是追问法律自身的规范性问题。笔者认为承认规则具有多种面向,由此也决定了承认规则的规范性可以藉由多种形式表现出来。内在观点虽然在社会成员接受承认规则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它不能作为承认规则规范性的最终来源,否则法律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将难以维持。通过对规范性不同形式的考察,我们发现承认规则的规范性对于回应批判以及夯实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都是必要的。通过对比分析三种规范性解决方案,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重新诠释规则的社会实践意义,这样的社会规则便能够成为承认规则实现自主正当化的基础,由此证明承认规则可以成功化解从社会事实到社会规则带来的规范性难题。在法律实证主义的背景下,承认规则要想从“事实”过渡到“应当”只有通过规则的自主正当化这一条道路,也就是说,法律实证主义只有通过“规范性自治”的途径才能为承认规则的规范性提供一种比较合理的解释,同时确保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内部的融贯性。本文旨在通过对承认规则的仔细梳理和深度挖掘,澄清环绕在承认规则周围的诸多理论争议,以期达到真正领悟哈特本人法律思想的效果。同时,承认规则并非纯理论的建构产物,哈特本人一再强调其是站在描述性的社会学立场(对承认规则加以研究的),由此承认规则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还有深厚的实践意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就是法律,可将此视为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下的一条终极承认规则。故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承认规则,无疑有助于我们反观当下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