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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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深入,商标混淆出现了一个新模式,即“反向混淆”,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概念尚存空白,法官通常在审判中只能借鉴参考传统商标混淆的相关法律依据,但这也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为研究商标反向混淆认定等基本问题,本论文选取了“蓝色风暴”案作为基础案例进行研究分析,通过阐述“蓝色风暴”案的基本案情及一、二审法院的裁决结果及相关理由,归纳出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第一,百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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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步深入,商标混淆出现了一个新模式,即“反向混淆”,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概念尚存空白,法官通常在审判中只能借鉴参考传统商标混淆的相关法律依据,但这也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标准模糊、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为研究商标反向混淆认定等基本问题,本论文选取了“蓝色风暴”案作为基础案例进行研究分析,通过阐述“蓝色风暴”案的基本案情及一、二审法院的裁决结果及相关理由,归纳出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第一,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蓝色风暴”标识是否属于商标。关于此点,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认为百事可乐公司在产品宣传推广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已使改标识具有识别功能,因此是商标,而百事可乐公司认为其仅仅只是将“蓝色风暴”当作主题宣传,不涉及商标一事。第二,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蓝野酒业公司认为既然“蓝色风暴”构成商标,那么百事可乐宣传推广的行为自然是商标性使用。百事可乐公司则认为既然自己未将“蓝色风暴”作为商标,自然不是商标性使用。第三,商标反向混淆侵权如何认定。蓝野酒业公司认为只要具备客观上的使用行为即构成侵权,百事可乐公司则认为需要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第四,反向混淆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蓝野酒业公司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则认定蓝野酒业公司构成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在通过对争议焦点分析后引发出延伸性的思考,分析我国反向混淆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立法对商标反向混淆无明确规定,对于“反向混淆”认定仍然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第二,我国未规定认定商标反向混淆的标准,对反向混淆的认定比较模糊;第三,商标反向混淆的救济不完善,大多都是援引传统商标混淆救济方式。最后在分析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反向混淆相关完善意见:首先,明确商标反向混淆行为的侵权性质,使法官在认定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其次,统一商标反向混淆侵权行为的认定思路和标准,本文总结分析了四大考量因素,具体包括“双重近似”标准、相关公众一般注意程度、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以及实际混淆证据。最后,完善反向混淆救济措施,如设立赔偿协商机制、突破严格的赔偿顺序限制等,以期能对商标反向混淆的研究历程进点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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