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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最主要的特点是放松政府对公司的管制,强调股东自治、公司自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管理、运营的书面文件,具有约束、规范公司活动的作用,堪称公司的“小宪法”。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约束机制,对其制定不能完全照搬公司法,必须体现出自己公司的特性,也不能脱离公司法任意地规定,因此,对公司章程自治性边界和自治范围进行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以公司章程自治为核心论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点、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述评,此外,针对公司自治,就公司自治的性质、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的关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二章是对公司章程自治性边界进行论述,首先对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划分的原则进行讨论,主要有尊重自由、兼顾公平;自治为主、他治为辅;以及划分自益与他益的界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公司章程边界划分的标准,并分别从公司法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规范类型、公司事务性质、公司章程所处阶段的划分标准做出探讨。第三章是对国内外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考察,主要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公司章程自治边界进行了分析,并就我国所有公司类型的公司章程自治规范的法律适用,特别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四章集中针对我国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的划分问题、公司章程结构、公司经营范围登记自治空间、公司治理机构决议方式自治空间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对今后公司章程自治性问题对策提出了比较详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