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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伦理学起源于20世纪初,摩尔《伦理学原理》一书的发表宣告了元伦理学的诞生。元伦理学在伦理学的发展史上具有特别突出的地位和影响。对于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大致可以分为直觉主义、情感主义和规定主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摩尔、普理查德等人为代表,其对基本的道德概念进行分析,引起了广泛影响,是伦理学史上的“哥白尼革命”。第二阶段的代表人物是罗素、艾耶尔、斯蒂文森等人,他们是情感主义的代表人物。他们严格区分了事实与价值,语言的描述意义和情感意义,突出强调了语言的情感意义,从而否定了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可能性。第三阶段是以图尔敏、黑尔为代表的规定主义,通过对情感主义的批判与发展,将伦理学向着理性主义复归。情感主义是一种非认识主义的伦理学思想,在艾耶尔那里明确的提出。艾耶尔认为,善是不能够被经验所证实的,也是无法被认知的。道德语言不具有认知的意义,也无真假可言,而只是表达说话者的一种情感。斯蒂文森部分地接受了艾耶尔的情感主义思想,认为道德语言具有描述功能,同时也具有表达情感的功能。但是更突出强调表达情感的功能,并认为这是道德语言的主要功能。他在《伦理学与语言》中指出,语言的意义不在于它所指称的对象,也不在于它的证实方式,而在于使用语言的人的心理上的倾向。斯蒂文森的情感主义更加系统和完善,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由于自身的理论缺陷,仍然遭到了批评。黑尔充分认识到斯蒂文森等情感主义元伦理学的缺陷和不足,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弥合了事实与价值的鸿沟,使元伦理学向着规范伦理学复归。黑尔认为,道德判断不能是一种随意的个人情感的表达,道德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和可规定性。黑尔指出只有承认道德语言的描述意义,才能够理解道德判断的意义,才能够确证它的普遍性特征。黑尔缓和了事实与价值的分裂,使元伦理学研究向前一步发展。情感主义伦理学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以伦理学自身为研究对象,对伦理学基本概念和伦理判断进行详细的研究,认为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是有区别的,价值判断是对情感的表达。情感主义思想虽然有一定的缺陷,但作为一种系统完善的非认识主义思想,其影响和意义是不能被我们所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