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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有关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研究繁多,从雨果到德沃金不一而足。在这些研究理论中,首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相关阐述。罗尔斯把一个近于正义的社会作为公民不服从发生的场景,在设定公民的自然义务和公平原则之后,对公民不服从的定义、特性、正当条件及作用等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本文首先对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方法论前提予以考察和揭示。中文世界探讨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基本上都是直接从概述其公民不服从理论的相关内容开始,并且限定在罗尔斯的论述框架内。但由于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属于其正义理论中的非理想理论部分,因此,本文提出,若要准确理解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的理论内容及其辩护根据,必须先处理《正义论》中作为构造公民不服从理论方法论基础的"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间的关系:即理想理论提供理想目标和正当标准,非理想理论作为暂时的、有待转变的阶段,总要以理想理论为依归。论文接下来运用前面对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结论,分析和阐明了罗尔斯为其公民不服从理论所作的辩护背后的依据和逻辑。现有研究大多只是对《正义论》中罗尔斯为其公民不服从理论所作的辩护进行概述和引申。本文不停留在简单复述罗尔斯的理由的水平,而是根据第一章研究得到的、对"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间关系的完整理解,去揭示罗尔斯为公民不不服从的内容界定以及正当性证明理由背后的根据与逻辑。简单地说,由理想理论提供的共同的正义原则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成员的共同正义感,是使得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区分良心拒绝等其他不服从形式的关键;而罗尔斯为公民不服从在开展条件、从事手段以及行动后果方面的提出的正当性条件,背后指向的是使公民不服从所抗议的不理想状态朝向理想理论提供的正义状态进行修复。前两章研究清楚了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构造方法基础、以及该理论的内容界定、辩护理由背后的逻辑根据,使得本论文能够准确地进一步分析指出罗尔斯公民不服从理论的限度与问题之所在。由于罗尔斯将其公民不服从理论看作是是正义理论中非理想理论的部分,并且以理想理论的共同正义原则为前提和依归,那么,逻辑上的一个推论是:如果不服从者抵制或反抗的对象恰好是正义原则本身的话,那么罗尔斯现有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框架是无法处理这个问题的。当然,罗尔斯及其辩护者可以诉诸价值实践空间有限性以及正义的自然责任来减轻这种高阶的公民不服从带来的挑战。但是,本文将研究指出,正义的自然责任要得以生效,罗尔斯必须表明其正义理论的内容符合最低度的正义标准,且这个标准是普遍的,具有类似基本人权条款那样的普遍规约力。只有这样,罗尔斯才能要求这种高阶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活动至少负有不颠覆一个相当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正义的政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