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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重婚罪在众多罪名中只是一个不起眼的小罪,其刑期最高也只有两年,故未能引起刑法学名家的重视。笔者在查询关于重婚罪的文章时,发现很多法学家在其论著中对重婚罪都是一略而过,没有对重婚罪做深入的理论及实务探讨。然而,在社会生活中,重婚行为类型多样,重婚人为规避风险避免受到刑事处罚,费尽心机,花样百出,致使重婚罪在司法实务上认定颇为困难。此外由于重婚罪归属于两可型起诉案件,致使自诉人无法行使诉权,公诉机关推诿责任,无法有效打击犯罪。而且由于该罪法定刑期过低,对犯罪分子形不成有效威慑力,加之没有设置财产刑,无法彻底消除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致使犯罪分子不思悔改,有恃无恐。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分为五章对重婚罪问题进行论述。第一章从重婚罪的现状、成因、类型及危害入手,表明重婚现象在当今有日益猖獗之势,给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第二章通过分析重婚罪的概念,揭露出重婚罪的实质;并通过对重婚罪犯罪构成的深入剖析,对重婚罪的主客体以及主客观方面作了详尽的说明。第三章则以事实婚姻为论证角度,结合现行的法律规范,指出民刑法在对待事实婚姻效力方面存在分歧,导致重婚罪在涉及事实婚姻时难以认定,有可能放纵犯罪,对此笔者指出立法部门应统一立法,弥合法律之间的缝隙。第四章,笔者在分析重婚罪立法方面,认为重婚罪起诉制度存在不足,两可型起诉制度不利于自诉人行使诉权,建议将重婚罪直接归入公诉范畴。最后,作者在第五章进一步给出了完善重婚罪定罪量刑体系的若干意见。提出提高法定刑期、设置量刑情节、增设财产刑等措施,以达到遏制重婚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