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给人们保障、给人们安全。保险对象的种类也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日益丰富,从传统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到创新的恋爱保险等新型险种,承保对象的变化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信息的了解难度随之增加。保险有异与一般合同之处在于对保险标的最为了解的是投保人,而非作为受让风险一方的保险人,再加上像人寿保险这样保险周期一般都很长的险种,此时对于保险标的的变化,保险人是很难知晓的。因此,保险法要求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关乎风险增长的事实告诉保险人,当然在保险危险增加时,投保人仍需将变化的事实进行说明。本文主要就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予以论述。投保人在哪些要件促成下构成了告知义务的违反,保险人因此将拥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该如何行使都是本文要探讨的焦点。与此同时,作为一种将“危险”作为标的的特殊合同,保险需要投保人本着最大的诚信,务必如实地说明“危险”的具体情况,否则保险人在评估风险时将遭受阻碍。然而,实践中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的案例比比皆是。本文还将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区分主观故意与重大过失,界定重要事实的范围,讨论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否得当,评析解除权的行使与限制,由此构建保险告知义务的违反要件及效果体系。正是这些权利义务的规定使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达到平衡,形成双赢的局面。第一章将对保险告知义务的成因、概念、履行方式进行阐述,保险告知义务是市场缔约信息不对称下,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而引申出来的注意义务。对于有可能影响保险人承保、计算费率的事实,投保人都应当尽到一个正常人应当做到的关注,并且作出与客观事实相符的陈述。第二章对我国保险告知义务的违反要件进行论述,分为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从侵权责任的归责方式出发,强调保险法下行为人故意与重大过失的不同处理。客观要件除了通说中对重要事实的界定、分析,还加入了因果关系是否应当成为违反要件之一的讨论。第三章描述了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任何义务的违反都有相应的惩罚,但考虑到保险普及率大、保障度高等特点,在设置法律后果时应当秉承促使保单有效的理念,尽量减少对投保人的冲击,因此选择解除主义是有其道理的。在这基础上,本文还将涉及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因素。第四章则是对司法审判案例的分析,总结了我国保险告知义务纠纷的特点,对代理关系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配置,着重论述了保险人的附随义务,并就因果关系的实际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予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