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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是一种通过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人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以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为宗旨的刑罚执行制度。19世纪中叶产生以来,逐渐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我国在20世纪初引进假释制度,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和变迁,到如今假释制度已比较完善。然而,与世界上假释运用较为先进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假释制度在刑事立法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来展开对我国假释制度的研究:第一部分是假释制度的概况。主要介绍了假释制度的一些基本情况,分别是假释制度的起源和历史发展、假释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假释制度的功能或作用。通过对假释制度的整体性了解,以期为下面的研究起到一个参照作用。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假释立法的释解和评析。这是全文的主要部分。首先从旧中国和新中国两个历史时期介绍了假释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情况。然后针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假释制度的规定,分别从假释的适用条件、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条件、假释的撤销等三个方面展开,详细分析了现行假释立法的基本精神。同时,在分析过程中,从确保刑罚目的实现这一视角来审视现行的假释立法,指出存在的不足并分析其中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假释立法的构想。以前述部分为基础,用发展的眼光,从长远的角度对我国假释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构想。基本精神就是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对主观恶性不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档次的假释条件,作到区别对待。文章最后指出,假释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是与刑法理论和刑法观念的变迁相联系的。因此,要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就需要不断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敢于吸收和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同时也要注意不能照搬,一定要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只有这样,我国的假释制度才能与社会的发展同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