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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论述公共官员隐私权的文章数量很多,但少有文章专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在这方面的做法。美国的政治民主化程度较高,也是最早一批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与官员财产申报等制度的国家,官员隐私权限制体系比较成熟。所以很多论文都在文中的一节提及了美国的做法为我国作参考,但因篇幅有限,只能简要地介绍一下原则和主要做法。但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涉及到的内容甚多,各项制度相互配合才能划定出官员隐私权的范围,仅这一节的内容让我们无法窥探到制度的全貌,也不能深入了解该制度在美国的运作模式。本文的目的就是详细介绍美国限制公共官员隐私权的具体做法,为其他学者研究该问题提供更为翔实的资料,同时为我国限制官员隐私权的立法提供参考。第一章先是对文中要用到的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公共官员一词的发展历程与判断标准;隐私权的分类,不同类别的隐私权关注的焦点与保护的内容是什么?接下来笔者分析了限制公共官员隐私权的原因,与其他类型的公众人物相比,官员隐私权受限制的特殊性。第二章分析了美国公共官员隐私权限制的理论基础,利益冲突理论与权利冲突理论。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利益冲突理论是当今美国反腐败体制的理论来源。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后就业限制等制度都是以此为基础为构建的。利益冲突理论是成文法限制官员隐私权的理论基础。而权利冲突理论讲的是当官员隐私权与民众知政权、言论自由权发生冲突时,官员隐私权应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属于《侵权责任法重述(第二版)》652条的范围,是普通法限制官员隐私权的理论基础。第三章对美国成文法限制官员隐私权的做法进行了探究。主要是与职务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官员信息隐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职活动有关的资料和个人信息;二是官员的财产信息;三是官员的社会关系与活动信息。第四章为美国普通法限制官员隐私权的做法。本章中笔者将参照《侵权责任法重述(第二版)》652条的规定与法院的判决,从侵扰侵权、公开性侵权与误导性侵权三个方面讲述与普通公民相比,公共官员隐私权受到的特殊限制。第五章总结了美国法律限制公共官员隐私权的三个特点。首先是从整体上看,成文法与普通法密切配合,构建了一套完整严密但不封闭的隐私权限制体系。其次是从内容上看,法律的规定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再次,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发现美国非常重视公民知情权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这与美国建国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以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地位有关。法院让官员承担了极重的举证责任,使官员很难证明被告侵权。